无代价抵偿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等原因,由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这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3100”,简称为“无代价抵偿”。
以下是有关无代价抵偿货物的主要规定:
1. 时限要求 :纳税义务人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内,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2. 征税管理 :
对于更换完全相同的新货物,如果原进出口货物已缴纳税款,则新货物不需要再缴纳税款,前提是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未退还。
对于更换不完全相同的新货物,如果新货物与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纳税义务人需要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审核通过后,新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应征税款将按相关规定确定。
3. 免税规定 :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4. 其他要求 :
免费补偿或更换货物的税号必须与原货物的税号保持一致。
如果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海关可能会重新估价征税。
如果应征税款高于已缴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如果应征税款低于已缴税款,且补偿货款部分未补偿,则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申报和征税有特定的规定和时限,纳税义务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海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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